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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更好地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金陵科技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和图书馆馆长、院(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调整时,新一届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积极参与图书馆建设,并根据学校规划、教学和科研发展的动向和要求,就图书馆的发展、经费、人才、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馆藏文献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扩大图书馆对全校师生的影响力。

第七条 听取图书馆的工作汇报,了解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措施和执行情况,对图书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条 接受图书馆委托,协助选择有关专业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如专业书刊、电子资源数据库预定和选购。

第九条 了解上级有关图书馆发展政策和要求,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向师生介绍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协助解决图书馆与各部门在文献信息建设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评价、监督学校和图书馆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情况。

第十条 指导院(部)资料室的建设工作,协调图书馆和资料室之间以及院(部)资料室之间的关系,形成学校统一的文献信息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系工作由图书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上一条:图书馆接受捐赠图书的管理办法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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