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图书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借出场地,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借用场地范围
(一)、江宁及幕府校区图书馆内公共区域。
(二)、所开展的活动不能影响读者正常学习和阅读,以静态展示为主。
二、借用场地报批程序
(一)、借用单位应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填写《图书馆场地借用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可从图书馆网站上下载),借用单位负责人需在“联系函”上签名和盖章后送图书馆,以便于图书馆统筹调度。
(二)、借用期间如需布置场地,牵涉到用电、用水安全和管路的问题,须持“联系函”到后勤管理处审批。
(三)、如开展重大活动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借用场地使用说明
(一)、借用单位不得损坏图书馆建筑(包括墙面、地面、顶面等)和馆内的物理设施,损坏后修缮发生的费用由借用单位承担。
(二)、场地借用期间应服从图书馆作息时间,休、闭馆期间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逗留。
(三)、借用期间来馆人员需验证身份,如有非本馆读者进入,借用部门需负责向图书馆办理有关人员进出登记手续。
(四)、如需使用图书馆设备的,借用单位需负责保管和维护。
(五)、借用单位需负责做好活动期间的综合治理工作,维持好活动秩序。
(六)、借用时间终止前,借用单位需清运布展物品,打扫清洁,将借用场地恢复原状。
图书馆场地借用联系函